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市向荣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核算,有效反映机构财务收支情况,增强机构的财务信息公开性、透明性和完整性,加强财务管理工作,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制度;科学运用各项资金,厉行勤俭节约;保护基金会公共财产的安全、完整,监督检查基金会各项基金的管理和预算执行情况,通过做好记账、核算、财务信息、数据、分析和对外披露工作,如实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为基金会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合规性、执行标准及依据,为基金会的重大决策提供参考。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条 基金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社会公众和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每个会计年度接受取得民政部社会组织审计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审计,并向业务主管单 位、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社会各界的捐款情况和项目开开支

情况,及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四条 基金会的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五条 设立财务部门,实现财务统一管理、分类核算。配备专职(兼职)会计和出纳人员,建立内部财务管理体制,明确权责划分。

(一)机构负责人:对财务管理有领导、组织、监察、监督的责任。

(二)会计人员:正确设置账簿,使用科目;及时记账、算账、报账,做到内容真实,凭证齐全,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面简明清晰;做到账账、账据、账表、账物、账款相符;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资料。

(三)出纳人员:做到日清月结,按期对账;加强现金管理,做到库存现金不超限额,不存在白条抵库的情况。

第六条 设置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明细分类账几种主要账册以及各种必要的辅助性账薄(包括实物账)。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基金会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本着资源统筹规划、保障重点、收入支出协调的原则,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由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预算的编制流程:财务部按照预算编制及年度工作安排向各部门下发编制预算的通知,基金会各部门按照实际工作情况编制本部门预算;各部门编制预算后提交财务部审核和沟通确认后,报秘书长审批,秘书长审批确认后, 并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九条 预算的执行:

(一)报理事会审批通过的预算方案由财务部门下达各部门执行。

(二)财务部门根据预算执行情况,反馈给项目负责人并报各部门负责人确认。各部门应根据项目预算方案确定具体的项目执行计划,包括资金使用规划、费用类型等必要信息,报财务部门存档,督促预算的执行。

(三)基金会严格执行预算,因工作计划、工作内容有较大调整,或者人员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预算的,部门应列明调整原因、项目、数额及有关说明,经财务部门审核, 由秘书长批准后执行。并留存项目预算档案。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条 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

(一)国内外基金会、企业和组织的捐赠;

(二)国内外个人的捐赠;

(三)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基金会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等。

第十一条 基金会根据各项收入性质严格划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各项收入均纳入年度总预算统筹计划。

(一)限定性收入:专门指定用于基金会特定项目的项目或者用于支持行政经费。

(二)非限定性捐赠收入:没有特别指定捐赠用途,机构可以用于机构发展或用于限定性项目的补充。

第十二条 基金会各项收入均归口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和核算,严格捐赠票据及其他票据的使用和签发。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基金会必须按照理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捐助支出和费用支出,并严格按照

《捐赠协议》安排资助计划;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和审批制度。

第十四条 各项支出报销应有合法发票、收据等原始凭证,并严格执行审批报销制度。若确实无合法发票,则需填写“报销说明”,注明报销人、报销时间、报销金额及原因, 保证该项支出的可验证性。

第十五条 基金会的费用支出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支出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由秘书长审批签字;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由理事长审批签字。

(二)报销的一般流程:报销人整理报销单据并填写对应费用报销单,请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将票据递交财务部门, 财务部门负责核对票据、费用支出是否合规、超标等情况核准确认后再移交给报销人,报销人按照支出金额请相关审批人签字审批后将票据交至财务办理报销。

(三)报销人为秘书长的:秘书长整理报销单据并填写对应费用报销单,请副秘书长审核后将票据递交财务部门, 财务部门负责核对票据、费用支出是否合规、超标等情况核准确认后再移交给秘书长,报销人按照支出金额请理事长签字审批后将票据交至财务办理报销。

(四)报销人为理事长的:理事长整理报销单据并填写对应费用报销单,请秘书长审核后将票据递交财务部门,财务部门负责核对票据、费用支出是否合规、超标等情况核准确认后财务办理报销。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资金管理包括现金管理、银行存款管理、资金结算支出管理等。

第十七条 基金会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收入现金应及时存银行,每日现金实际库存量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最高限额,严禁以白条抵库。

第十八条 基金会与各单位之间一切资金往来,除 1000 元以下的小额零星开支需用现金结算外,其他应通过银行办理转账手续。严禁资金外借。

第十九条 现金日记账进行现金收、付、余核算管理, 做到日清月结,有外币收支业务的,应单独设置外币现金日记账。月度终了,现金日记账余额与总账现金余额相符。

第二十条 切实管好基金会在银行的各项存款。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要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对未达账项要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应逐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银行结算方式为网银结算。

第二十一条 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进行应付及预收款项的对账和清理;支付款项时,由财务人员报秘书处,经副秘书长或秘书长审批后方可支付。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实行账户统一管理。各部门不得私立账户。    

 

第七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出纳负债保管《接受捐赠收据》、支票等各类票据,并做好辅助记录。收据存根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保管,不得随意销毁。

 

第八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成本核算的基本任务是反映项目管理、执行和服务过程的各项耗费,并结合预测、计划、控制、分析和考核,合理排使用人力、物力、财力、降低成本(费用), 改善项目管理。

第二十五条 成本(费用)一般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其他费用等。基金会根据《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制定相应的成本费用核算办法,建立和健全项目成本(费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有关成本(费用)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账、费用汇总和分配表等资料,内容必须完整、真实、记载和编制必须及时,必须如实反映项目在管理和服务过程中的各种耗费。

 

第九章 物资管理

第二十七条 物资是资金的实物形态之一。物资管理要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既要保证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防止物资积压和损失浪费,最大限度地发挥物资的效益。

第二十八条 物资管理包括:固定资产管理、低值易耗品管理和捐赠物资管理等。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是用于基金会业务活动,单位价值在 2000 元以上、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办公设备或其他设

施;单位价值虽未达到 2000 元,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

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位价值虽已超过 2000

元,但易损坏、更换频繁的,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按用途分类管理,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二)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残值,按规定计提折旧,折旧办法一经确定, 不得随意变更。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三)加强对固定资产报废、处理的管理,确属不能或 不宜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作报废处理;确属闲置不需要的 固定资产应按规定的程序处理,避免积压,造成损失浪费。

第三十条 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较低、容易损耗、

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工器具以及办公用品等。

低值易耗品的购买、验收、进出库、保管等需审批规范, 管理控制科学。在保证工作需要的前提下,降低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库存和消耗。

 

第十章 投资管理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 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需对投资项目进行认真的可行性研究,必要时可聘请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论证。重大投资活动需经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可购买商业银行发行发售的理财产品;一次性超过 50 万元的投资,属于重大投资活动。

第三十三条 视投资风险而定,年收益利率在 5%以内、理财金额在 50 万以内,此情况由秘书长签字审批即可。年收益利率在 5%以上或投资金额 50 万以上的所有投资,均需理事长签字审批。

第三十四条 根据投资品种的风险水平以及所能承受的损失程度,合理建立止损机制。基金会理事、负责人和直接负责投资活动的主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 负有忠实、谨慎、勤勉义务。理事会违法违规对投资活动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投资活动应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章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

第三十六条 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是提供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财经纪律,促进公益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每年度召开一次财务分析会议。主要内容包括:分析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成本(费用)情况,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等。基金会财务人员应结合项目管理和服务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指标。通过分析,反映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的效果,并将分析结果及时提交给秘书处,为其进行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财务人员要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等,对财务收支、资金运用、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性质比较严重的,要向秘书长、理事长报告。

 

第十二章 财务决算

第三十九条 年度财务决算是年度会计期间基金会的收入及成本、资产质量、财务效益等基本情况的综合反映,是全面了解和掌握运营情况的重要手段。

第四十条 基金会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和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 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交易事项的会计账簿为基本依据, 认真组织财务决算编制和报表工作,做到账表一致、账证一致、账实一致。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严格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并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年度财务报告对外披露须经理事会批准。


第十三章 财务会计信息披露

第四十三条 财务会计信息是捐赠人、管理人和理事会等基金会利益相关方了解基金会资源状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现金流量等信息的重要来源,财务信息披露是建立社会公信力的重要环节,其主要形式是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四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财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基金会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同时包括会计报表附注,说明基金会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项目的具体说明和未在会计报表中反映 的重要信息的说明等。

第四十五条 财务信息披露,财务信息披露是建立社会公信力的重要环节,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提供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按照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定期在基金会网站及业务主管部门公布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四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六条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基金会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电子账务的备份、税务申报资料、审计报告、发票存根等各种会计资料。

第四十七条 基金会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实行专人保管,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会计档案由财务人员负责整理归档。

第四十八条 基金会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 须经秘书长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销毁会计档案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到期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五十条 发生档案管理人员调动或因故离职,应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交接双方的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交接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的修订由秘书长提出修改意见,报理事会会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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