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基金会管理制度,加强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促进基金会健康发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全国性民间组织评估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基金会运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基金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事项
1、章程的修订、备案;
2、理事会、监事会换届工作;
3、理事会、监事会人员及秘书长变更;
4、设立或撤销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5、其他重大事项。
以上2—6项重大事项,需在发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向民政部门的报送。
第二条 秘书长向理事会报告的重大事项
1、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建议;
2、年度工作总结、年度财务报告及下年度工作计划、预算;
3、重大业务活动计划的制订,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资金量超过50万元的);
4、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
5、秘书处主要部门负责人的聘任;
6、理事长认为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三条 上述向理事会报告的重要事项,秘书长须事先向理事长报告,经理事长审批通过后,再向理事会报告。
第四条 本基金会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于15个工作日内,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第五条 本制度由运营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