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别平等工作准则

为促进性别平等之精神的实现,保护机构的受雇者、志愿者以及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机构工作当中不同性别工作权之平等,预防性骚扰情况的出现,向荣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设置《性别平等工作准则》(以下简称“本准则”),将性别意识的提升和反性骚扰干预机制纳入工作规范。

一、基本准则:我们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现有中国法律、法规,提倡性别平等、公平就业、反对一切对于性别、性倾向的歧视性言论和行为,并预防性骚扰、性侵害等行为的发生。

二、适用范围:本准则适用于机构的受雇者、志愿者以及相关各方。

三、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

1、我们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若发生任何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行为,对违法行为进行强烈谴责,将积极配合公检法机关对相关案件的跟进与协调。

2、我们对违反各项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提供有效纠正及补救措施,对连带责任、赔偿责任不逃避。

3、我们对求职者、受雇者、志愿者及相关各方的性别意识、性取向等应负有隐私保护的责任。

四、提倡性别平等和公平就业:

1、雇主对求职者、受雇者、志愿者及相关各方之招募、甄试、进用、分发、配置、考绩、升迁、合作等,不得因性别或性倾向而有差别待遇。但工作性质仅适合特定性别者,不在此限。

2、雇主为受雇者、志愿者及相关各方举办或提供培训、继续教育或其他类似活动,不得因性别或性倾向而有差别待遇。

3、雇主为受雇者、志愿者及相关各方举办或提供各项保障、福利措施,不得因性别或性倾向而有差别待遇。

4、雇主对受雇者、志愿者及相关各方提供薪酬及劳务,不得因性别或性倾向而有差别待遇;其工作或价值相同者,应给付同等薪资。但基于年资、奖惩、绩效或其他非因性别或性倾向因素之正当理由者,不在此限。雇主不得以降低其他受雇者、志愿者及相关各方薪酬及劳务之方式,规避前项之规定。

5、雇主对受雇者之退休、资遣、离职及解雇,不得因性别或性倾向而有差别待遇。

6、雇主不得因受雇者、志愿者及相关各方的婚姻状况而对其有以上歧视性做法。

五、反对一切对于性别、性倾向的歧视性言论和行为,并预防性骚扰、性侵害等行为的发生:

1、受雇者、志愿者及相关各方在工作当中必须受到尊重及有尊严的对待,不得因为性别、性别意识、性取向等的不同受到歧视性言论和行为。

2、受雇者、志愿者及相关各方在执行工作时,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别歧视之言词或行为,对其造成敌意性、胁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环境,致侵犯或干扰其人格尊严、人身自由或影响其工作表现的性骚扰情形出现时候,其本人在做好自身保障的前提下,机构将永远站在受侵害方的立场上,提供一切可以提供的支持和帮助。

3、性骚扰、性侵害之认定,应配合司法机关,就事件发生之背景、工作环境、当事人之关系、行为人之言词、行为及相对人之认知等具体事实而为之。

4、严格禁止相关责任人对受雇者或求职者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别歧视之言词或行为,作为劳务契约成立、存续、变更、报酬、考绩、升迁、降调、奖惩等之交换条件。

六、机构及相关责任人,为防止相关行为的出现应做好以下措施:

1、求职者或受雇者、志愿者及相关各方于释明差别待遇之事实后,相关责任人应就差别待遇之非性别、性倾向因素,或从事工作之特定性别因素,负举证责任和说明义务。

2、求职者或受雇者、志愿者及相关各方因性别歧视、性骚扰等暴力行为受到权益侵害时,特别受到性骚扰等暴力行为发生时候,相关责任人应在征得受害人的同意后,第一时间报警寻求司法保护。

3、机构应负有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或视情况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和为其隐私提供有效保护,并帮助其恢复名誉。

4、若能证明其已遵行本准则所定之规定,且对该事情之发生已尽力防止仍不免发生者,机构不负赔偿责任。机构赔偿损害时,对于为性骚扰之行为人,有求偿权。

5、受侵害人因违反促进性别平等措施、性骚扰之情事致生法律诉讼,于受司法机关通知到庭期间,机构应给予公假。相关责任人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应诉。

6、求职者或受雇者、志愿者及相关各方发现雇主违反促进性别平等措施之相关规定时,得向地方主管机关申诉。对于地方主管机关之处分有异议时,得以向上级机关申诉,或提起仲裁。

7、我们保留对机构名誉因个人行为受到损害时候的求偿权利,涉事个人应配合做出对相关事项的说明。

8、我们不会因受雇者提出本法之申诉或协助他人申诉,而予以解雇、调职。

六、生效:本准则于2018年1月1日制定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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