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助学联系人管理办法

一、适用对象:本管理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助学联系人,该对象为北京市向荣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乡村教育支持计划项目活动内容的具体执行人,一般情况下为学校的校长、相关负责人。确定助学联系人,需报基金会进行备案登记。

二、基本原则:本管理办法中适用对象的管理必须遵守基金会《章程》的规定、项目管理办法和项目财务管理办公、会计手册的若干规定。

三、助学联系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本权利:

1、在执行项目活动中,所涉及的内容经过基金会书面批准确认的项目费用的必要支出由基金会提供全额报销。

2、在执行项目活动中,所涉及的内容经过基金会书面批准确认后的项目活动内容由其自主实施和自主利用学校现有渠道进行传播。

3、获得基金会义工管理的有关原则和规定获得的福利,和获得基金会项目活动中培训优先。

(二)基本义务:

1、申请报销过程中,按照基金会要求提供计划、预算、物资清单、费用清单、物资采购的比价依据、物资采购的合同、物资采购的原始发票、物资接收函、劳务费签收单,活动使用图片和报告。

2、助学联系人在自主利用学校现有渠道进行传播时,需提前告知基金会。涉及基金会LOGO使用权等必须获得基金会的书面确认。

3、配合基金会的各项管理要求,提供相关原始单据、报告。

四、一般性流程:

(一)申请:在完成学校基本情况登记表的基础上,按照项目部项目要求,以学校为主体和基金会签订包括支持发展内容、款项拨付、管理要求的协议。每一次组织开展协议内容的项目活动时候,必须提供项目活动申请资料,包括说明、计划和预算。

(二)批准:基金会项目部按照项目管理办法和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审定,书面确认后完成批准程序。

(三)实施:助学联系人按照确认的计划和预算金额组织实施工作。

1、涉及物资采购的,必须提供物资的清单、比价依据、采购合同、采购发票、接收函。通过一个供应商一次性采购一件或一种类物资的金额等于或大于RMB5,000时候,必须进行三方比价,并由学校和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且该物品采购单价超过RMB2,000且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应视为固定资产,还需与学校完成捐赠程序。

2、涉及人员补贴的,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一事一议”,确定标准。必须按照基金会要求提供获得被补贴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证号和复印件、填写签收单。基金会为为发放补贴对象办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基金会采用“报销制”,即为有学校组织实施,自行垫资执行,提交总结获得基金会书面确认后,申请基金会的报销。

(四)总结:每一次完成实施工作后,均需要提供活动使用图片和报告,由助学联系人签字加盖学校公章。确需上级主管部门确认的情况,需要由上级主管单位的校长签字加盖学校公章。

五、特别说明:

(一)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基金会项目部。

(二)本管理办法与基金会管理的若干规定发生冲突时候,需服从若干规定的要求。

(三)本管理办法制定时间为2019年1月1日。



爱心支持 成为义工 订阅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