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市向荣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秉持“求真、务实、关怀、持续“的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为增强基金会管理透明度,提高基金会公信力,保护捐赠人及相关当事人的知情权、监督权,促进公益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指导基金会的开展信息公开工作,主动接受社会各方的监督和质询。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必须按照《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和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规范公开各项信息,包括本基金会的主体信息、管理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等,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向荣公益基金会是信息公开的义务人,坚持以“真实、及时、准确、完整”为基本原则公开相关信息资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信息公开的内容、渠道和责任。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侵犯他人合法权。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理事会的领导下,由秘书长、项目部、宣传部、财务部、运营部等各个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和工作配合完成。

第五条 为避免基金会信息外泄,基金会全体员工均有责任确保基金会信息的机密性、完整性,防止信息在未被授权和核实的状况下泄露、篡改或损坏。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六条 基金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规定,于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按照平台所要求的方式、形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方式、机构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等。

(二)机构章程:经民政部门核准的机构章程。

(三)组织管理信息:包括机构登记证号、成立时间、章程、机构组织架构、理事、监事名单、基金会各项管理制度等。

(四)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五)年度工作报告和审计报告。

(六)公开募捐情况。

(七)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八)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九)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等情况。

(十)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十一)基本信息中属于慈善组织登记事项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公开,慈善组织可以免予公开。

第七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的内容除了前文所描述的信息以外,应当按照《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的内容要求、形式要求、时间要求进行公开。

第八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的内容除了前文所描述的信息以外,应主动在机构官网公开以下内容:

(一)年度工作报告或基金会年报。

(二)年度财务信息。

(三)项目信息:包括项目介绍、立项和执行结果等。

(四)资讯信息:机构新闻、项目动态、捐赠人故事、受益人故事、志愿服务信息、项目展示(图片、视频)、公益伙伴等。

第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公开披露。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渠道

第十条 基金会采取多种渠道公开信息:

(一)基金会官方网站;

(二)经过认证基金会实名认证的自媒体: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

(三)基金会出版物:年报、介绍手册等

(四)大众媒体(电视、电台、报纸、杂志等);

(五)现场公开(如基金会年会、新闻发布会等);

(五)民政部统一信息平台或其他按要求可以进行信息公开的平台。

 

第五章 信息公开的程序和时间

第十一条 原则上信息公开的程序和时间应当按照《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进行执行。

第十二条 信息公开前,所有上传对应平台的信息文字、图片、数字、视频均由相应负责人确认后发布,确保信息真实、准确、无误。未经确认的信息任何人无权上传。经过确认后发布信息的第一责任人为对应信息的相关部门负责人。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财务报告等定期信息,将在年度审计通过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 30 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示,或按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公开。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日常性信息,包括项目进展、单个捐赠人单次捐赠超过50万元捐款情况、机构重大事项等,原则上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及时公开,至少每三个月内公布一次。

第十六条 对于基金会已经公布的信息,应当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信息一经公布,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管理制度的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布。基金会发现已发布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的修订、补充与解释权属于本基金会。

第十九条 本办法于2018年1月1日由项目部制订并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附《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供基金会进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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