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2019年9月27日起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对基金会各类印章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各类印章的保管和使用管理。
第二条 印章种类
本规定中印章是指基金会公章、财务专用章及人名章等。
第三条 印章保管
基金会印章由基金会运营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章 印章的使用
第四条 公章的使用
(一)以基金会名义发出的公文、基金会的规章制度、对外交往的函、与外单位签订的协议、合同等。需经基金会秘书长或理事长签字批准(签字权限见《财务管理制度》),方可用印。
(二)上报的各类统计报表、材料等,需经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并在公章使用登记表上进行逐项登记和签字后方可使用公章。
(三)以上规定中未涉及的其他事项需使用公章的,需经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同意。主管领导确认符合用印的规定后,在公章使用登记表上进行逐项登记,并由秘书长签字批准后,方可用印。
(四)如需借出使用印章,在印章使用登记表上登记,并由秘书长签字批准后,方能借出。
第五条 人名章
使用基金会人名章,须经本人批准。